毒驾不一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然而,对于毒驾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一概而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较为严重的罪名,其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并且其行为的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性相当。

在毒驾的情形中,如果驾驶者仅仅是因为吸毒后处于精神恍惚状态而驾驶车辆,导致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如果毒驾者明知自己吸毒后驾车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危险,仍故意为之,并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如,毒驾者在繁华路段超速行驶、横冲直撞,完全不顾及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种具有明显故意和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就更倾向于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断毒驾行为的性质和罪名,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驾驶者的吸毒状态、驾驶行为、主观心态、造成的后果以及道路环境等。法律对于此类行为的定性和处罚,旨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权益。

总之,不能简单地认为毒驾就一定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当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准确的认定和处理。

毒驾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