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胁迫和刑法中敲诈勒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手段、法律后果等方面。民法上的胁迫侧重于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而刑法中的敲诈勒索则侧重于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从目的上来看,民法中的胁迫通常是为了迫使对方作出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签订合同、变更合同等;而刑法中的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
在手段方面,民法上的胁迫手段范围相对较广,只要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因此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即可;但刑法中的敲诈勒索手段往往更为严重和恶劣,例如以实施暴力、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等相要挟。
就法律后果而言,民法中若存在胁迫情形,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或无效;而在刑法中,构成敲诈勒索罪将面临刑罚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
此外,两者的认定标准也有所不同。民法更注重考察胁迫行为与受胁迫方意思表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是否违背了其真实意愿;刑法则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方面的威胁手段和取得财物的行为等。
在适用范围上,民法中的胁迫适用于各类民事活动,涵盖合同、婚姻、继承等领域;而敲诈勒索罪则专门针对通过威胁手段非法获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总的来说,民法上的胁迫和刑法中的敲诈勒索虽然都涉及威胁手段,但在法律性质、目的、手段、后果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准确的判断和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