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
洗钱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其上游犯罪的范围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这些上游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对经济秩序的破坏性。
毒品犯罪,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不仅危害个人身心健康,也破坏社会稳定和治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恐怖活动犯罪,以暴力、恐怖手段威胁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
走私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各类走私活动,严重侵害国家的税收和经济管理秩序。贪污贿赂犯罪,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损害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涵盖了伪造货币、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等行为,对金融领域的正常运行造成极大干扰。金融诈骗犯罪,像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等,给金融市场和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将这些犯罪确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因为它们所产生的非法收益通常较大,且犯罪分子为了掩盖其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会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洗钱。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明确界定,有助于从源头上打击犯罪,遏制犯罪所得的转移和合法化,维护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法律对于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规定也会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犯罪形势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