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一种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就主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人员:

一类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如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这些人员在工作中能够获取到大量的未公开信息,从而有可能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交易。

另一类是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他们虽然不是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人员,但由于其工作性质和职责,也能够接触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若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交易,同样构成犯罪。

从客体方面来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复杂性。

首先,该罪侵犯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依赖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破坏了这种公平性和透明度,扰乱了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和效率。

其次,它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应当基于公开的信息进行公平的交易决策。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使得其他投资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处于不利地位,可能导致其投资遭受损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总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和客体的明确界定,对于打击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与客体?(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