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应以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在绑架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需要分别评价绑架行为和致人死亡的行为。绑架行为本身构成绑架罪,而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于数罪并罚的原因在于,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犯罪构成。绑架罪的成立并不必然包含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过失致人死亡是在绑架过程中独立发生的另一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情况的定罪量刑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犯罪的动机、手段、造成的后果、犯罪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等。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手段恶劣,造成的社会影响严重,那么在量刑时可能会从重处罚。反之,如果犯罪人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等,法院在量刑时也会予以适当考虑。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对于这类犯罪的认定和处罚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也是对犯罪行为的有力威慑,以保障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