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综合多种因素来判断。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性质相当严重的罪名,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判断毒驾是否构成此罪时,关键在于毒驾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以及其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程度。如果毒驾者在吸毒后驾车,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如,毒驾者在高速公路上超速、逆行、闯红灯等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或者在繁华路段横冲直撞,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并且最终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如多人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这种情况下,其行为的危险性与放火、爆炸等行为具有相当性,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毒驾者的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的危险性相对较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会按照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险驾驶罪来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对于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强,以保障公共交通安全。同时,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任何驾驶员都应杜绝吸毒后驾车的行为。

毒驾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吗(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