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没有传唤证也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一般来说,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传唤证。但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如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来不及办理传唤手续的,可以口头传唤。口头传唤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法律对传唤有着严格的规定和限制,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如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传唤,所获取的证据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不被采纳。 例如,警察在巡逻过程中当场发现某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此时为了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和防止犯罪行为的进一步恶化,警察可以先进行口头传唤,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但后续必须及时补办相关的传唤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有传唤证的传唤还是紧急情况下的口头传唤,传唤的时间都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一般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总之,虽然在特定紧急情况下没有传唤证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但这必须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进行的,且要在后续及时完善相关手续,以确保整个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