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通常情况下,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然而,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延长:

1.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些情况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2.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侦查机关对羁押期限的不当延长和滥用,法律对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设置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条件。同时,如果在侦查羁押期限内,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此外,法律对于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是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的体现。既要保证侦查机关有足够的时间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又要防止犯罪嫌疑人被过长时间羁押,保障其基本的人权和诉讼权利。

公安逮捕期限最长是多长时间(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