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的退赃可以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进行。
在诈骗案件中,退赃的阶段并非是固定单一的。首先,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如果意识到自身的错误,有主动退赃的意愿和行为,这对于案件的侦查以及后续的处理都可能产生积极的影响。侦查机关在这个阶段可能会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以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并作为考量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的一个因素。
其次,审查起诉阶段也是退赃的重要时机。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若能主动退赃,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悔罪表现。检察机关会将此情况纳入考量,对于是否提起公诉、建议的量刑幅度等方面可能会有所调整。
最后,审判阶段同样可以进行退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通过退赃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这对于最终的定罪量刑也具有重要的作用。法院在判决时,会将退赃作为衡量犯罪嫌疑人的悔罪程度和主观恶性的重要情节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在哪个阶段退赃,都应当是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主动为之的行为。退赃的及时性、足额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都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且,退赃不仅仅是为了减轻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弥补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恢复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之,诈骗案的退赃在法律程序的各个阶段均有可能且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越早退赃,往往越能体现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对案件的处理越有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