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制作、复制、出版方面,当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达到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达到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达到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达到五百至一千张以上时,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在贩卖方面,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即达到立案标准。

对于传播行为,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应当立案。

此外,从获利角度来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也会被立案追诉。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认定,不仅要考虑数量、人次、场次和获利等客观方面,还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传播范围、社会影响等因素。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利用互联网等新型传播方式进行的淫秽物品传播行为,也在法律的规制范围之内。

法律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良好的文化环境,保护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