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的目的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及时查明案情。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通常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或者有特殊情况不宜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况。

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具有临时性和紧急性的特点。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这些刑事强制措施在适用条件、程序和期限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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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