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196 条所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在 5000 元以上不满 5 万元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数额在 5000 元以上不满 5 万元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 5000 元以上不满 5 万元的;恶意透支,数额在 1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

刑法第 196 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 5000 元以上不满 5 万元的。这里的“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在不符合申领信用卡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从银行骗领的信用卡。

其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数额在 5000 元以上不满 5 万元的。“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比如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的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等。

再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 5000 元以上不满 5 万元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最后,恶意透支,数额在 1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和立案标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透支的原因、透支后的表现等,以准确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情节轻重。

刑法196条达到什么标准才立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