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受贿金额并不一定能完全消除构成贪污受贿罪的可能性,具体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量刑,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定。
贪污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不仅仅取决于是否退回受贿金额。退回受贿金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能直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
首先,贪污受贿罪的成立主要基于受贿行为的发生。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一旦这种行为已经完成,就已经触犯了法律。
退回受贿金额可以表明行为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否定之前犯罪行为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受贿的情节、数额、受贿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退回受贿金额的时间、动机等因素。
如果受贿金额巨大、受贿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或者行为人是在被查处后才退回受贿金额,那么仍然可能被认定构成贪污受贿罪,并依法受到相应的惩处。
相反,如果受贿金额较小,行为人在较短时间内主动、自愿地退回受贿金额,并且没有为他人谋取到实际的不正当利益,那么在量刑时可能会得到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理,甚至有可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被认定为犯罪。
总之,退回受贿金额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不构成贪污受贿罪。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