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是:“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的规定。其中第二项“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这一规定是在特定情况下赋予公安机关采取先行拘留措施的权力。
在刑事诉讼中,当有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犯罪行为发生的人明确指认某人犯罪时,公安机关会根据这一指认,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和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对被指认的人采取先行拘留的措施。这种指认往往是初步的、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的证据,但在某些紧急或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采取临时强制措施的依据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仅仅依靠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的指认,并不能完全确定被指认人的罪行。后续还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收集更多的证据,以确保案件的处理是公正、准确的。在法律实践中,对于此类指认,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会谨慎对待,遵循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一规定也是为了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之间寻求平衡,以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