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自首与特别自首在适用对象、成立条件等方面存在区别。准自首主要针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特别自首则是针对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犯罪分子。

准自首和特别自首是刑法中自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首先,从适用对象来看。准自首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而特别自首则适用于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犯罪分子。

其次,在成立条件上有所不同。准自首要求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里的“其他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所犯的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在性质或者罪名上不同的罪行。如果是同种罪行,则不构成准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犯罪分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犯罪行为。

再者,法律后果也存在差别。准自首的犯罪分子,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特别自首的犯罪分子,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意义上分析。准自首的设立是为了鼓励已经被司法机关控制的犯罪分子主动交待其他罪行,以提高破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更全面的打击犯罪。特别自首则是针对特定类型的犯罪,通过给予犯罪分子一定的从轻处罚机会,促使其主动交待犯罪行为,加强对这些特定犯罪的打击和预防。

总之,准自首和特别自首虽然都属于自首制度的范畴,但在适用对象、成立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准确理解和区分它们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准自首和特别自首的区别主要有哪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