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的构成特征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要素。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斗殴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 16 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犯罪动机通常是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寻求刺激等不正当目的。这种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的秩序、交通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聚众斗殴的行为往往导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威胁到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正常生活。

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斗殴的行为。“聚众”,一般是指纠集多人,人数较多,至少不得少于 3 人;“斗殴”,主要是指采用暴力相互厮打。聚众斗殴多表现为不法团伙之间大规模的打群架,往往伴有持械、使用凶器等情节,其社会危害性较大。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聚众斗殴罪的认定,要综合考虑其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同时也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聚众斗殴罪的处罚,会根据犯罪的情节、后果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裁量。

此外,区分聚众斗殴罪与一般的打架斗殴行为也是至关重要的。一般的打架斗殴行为,如果没有达到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可能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而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则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