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犯罪主体的角度来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不是单位本身。
职务侵占罪的设立目的在于规制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这些工作人员利用其在单位中的职务便利,如管理、经手财务的权力等,实施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
如果是单位实施了类似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可能会涉及其他相关的罪名,而非职务侵占罪。比如单位可能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但具体构成何种罪名,需要根据具体的行为特征、犯罪构成要件等来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通常会重点审查嫌疑人是否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条件,侵占的财物是否属于本单位所有,以及侵占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等因素。
总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这一规定是为了准确区分不同主体的犯罪行为,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