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对于该罪的立案标准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诉。
这里的“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所谓虚开税款数额 1 万元以上,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额累计达到 1 万元以上。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 5000 元以上,是指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的税额或者骗取出口退税额在 5000 元以上。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立案标准会综合考虑虚开的次数、累计数额等因素。即使单次虚开的税款数额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如果虚开的次数较多、累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能会被立案追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设立,旨在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应当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杜绝任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旦涉嫌犯罪,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巨额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和处理,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证据的充分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同时,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在不断加强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加强监管、完善制度等措施,预防和惩治此类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