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多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无罪推定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获得法律援助权、申请取保候审权、申诉控告权等。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障。
无罪推定权是一项重要权利。这意味着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假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这是保障公正审判和避免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则。
辩护权让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申请回避权给予犯罪嫌疑人对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办案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获得法律援助权对于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和法律帮助。
申请取保候审权也是重要的权利之一。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以获得相对的人身自由,等待案件的进一步处理。
申诉控告权使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诉和控告,以寻求救济。
此外,犯罪嫌疑人还有知悉权,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有权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记载有误或者遗漏的内容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等权利。
总之,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嫌疑人的这些权利,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