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没有固定标准,通常由决定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等情况综合确定。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是一个较为灵活的范畴,没有一个确切的、统一的固定金额。
决定取保候审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保证金的数额。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其可能逃跑、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再次犯罪的风险较高,保证金数额可能相应提高。
案件的性质和情节也会对保证金数额产生影响。例如,涉及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或者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保证金数额往往会较高。
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也是确定保证金数额的参考之一。预计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保证金数额可能会增加。
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也在考虑范围内。如果其经济条件较好,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保证金数额可能会适当提高;反之,如果经济状况不佳,保证金数额会在合理范围内相应降低,但仍要确保能够起到约束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并且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相关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总之,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是一个综合权衡各种因素的过程,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