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的受理通常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
刑事犯罪的受理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法律程序。首先,大部分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受理。当有犯罪线索或报案时,公安机关会进行初步的调查和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
在某些特定的案件类型中,例如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报案等,经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相对较少,主要是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于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如果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应当起诉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整个受理过程中,各个机关都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也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相应的权利,如申请回避、辩护等。
总之,刑事犯罪的受理是一个由不同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过程,旨在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法律依据:
刑事案件只要有犯罪事实发生或发现犯罪嫌疑人,就符合立案条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立案。对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受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立案,例如侮辱、诽谤罪,受害人应自行搜集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并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的,法院就应当立案。
因此,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并不复杂。但是在现实中,尤其经济类案件,受害人在报案或者控告、举报后,公安机关往往认为案件属于经济纠纷,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因此不予立案。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应当自行搜集有犯罪事实发生的初步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才会受理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