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中两次催收的认定,通常要综合考虑催收的方式、时间间隔、通知内容以及持卡人的知悉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在信用卡诈骗罪中,两次催收是认定犯罪的重要条件之一。首先,催收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的商业惯例。常见的催收方式包括书面通知(如挂号信、特快专递等)、电话催收、短信催收等。这些方式应当能够确保持卡人可以接收到催收信息。

对于时间间隔,一般要求两次催收之间有合理的时间间隔。这个间隔的设定是为了给予持卡人足够的时间来对还款通知作出反应,但又不能过长以至于影响对犯罪行为的及时认定。

催收通知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欠款的金额、还款期限、逾期后果等重要信息。如果通知内容模糊不清或者缺乏关键信息,可能会影响催收的有效性认定。

在认定持卡人是否知悉催收时,需要考虑其实际收到通知的情况。如果通过邮寄方式催收,以邮件签收日期为准;电话催收则要有相应的通话记录或录音;短信催收需确认短信是否成功发送至持卡人预留的手机号码。

此外,如果持卡人故意变更联系方式或者地址,导致银行无法有效催收,这种情况下,银行按照其原预留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进行催收,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催收。

还需注意的是,催收的过程应当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如银行的内部记录、邮寄凭证、通话记录等。这些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两次催收是否成立具有重要作用。

总之,信用卡诈骗罪中两次催收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以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公正裁决。

信用卡诈骗罪两次催收如何认定(0)

法律依据: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