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程序通常包括提请、审查批准、决定执行等环节。具体为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审查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之一,其程序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首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案件事实、证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方面。检察院会根据审查的情况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批准逮捕,检察院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
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院如果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认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执行逮捕时,公安机关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于具有特定情形的,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总之,逮捕程序的严格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滥用,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法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