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要素。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未公开信息而利用其进行交易,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避免损失。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未公开信息”,是指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除内幕信息以外的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例如,基金投资公司即将建仓、出仓的信息,上市公司重组、重大合同签订等信息。
“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交易数额较大;多次进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受过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类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
法律设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旨在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