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在主体方面,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对于自然人主体而言,只要其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就可能构成此罪。一般来说,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年满 16 周岁。
单位作为主体时,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实际情况中,判断一个主体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综合考虑其行为的方式、目的、后果等多个因素。例如,一些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此罪。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活动应当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以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