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审查后,通常会有起诉、不起诉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等处理方式。

公诉案件审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完成审查后,处理方式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查结果。

如果经过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会作出起诉的决定。此时,案件将进入审判程序,由法院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审理和判决。

然而,如果审查后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退回补充侦查。如果认为案件的证据不够充分或者存在其他需要补充完善的情况,检察机关会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以获取更充分的证据支持起诉。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

总之,公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方式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的,目的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准确和合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法律尊严。在实际操作中,每一种处理方式都有其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要求,以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公诉案件审查后如何处理(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