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一般程序包括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出示拘留证、执行拘留、通知家属、送看守所羁押、讯问等环节。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其一般程序如下:
首先,决定机关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其次,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拘留证是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法定凭证,没有拘留证,不得对任何人实施拘留。
然后,执行拘留。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及时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在执行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应当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但是,如果存在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待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最后,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总之,刑事拘留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