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需要注意的是,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和量刑,不仅要考虑挪用公款的数额,还要综合考虑挪用公款的用途、挪用的时间、是否归还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同时,法律会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案件的处理,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以确保公正、公平的裁判。

挪用公款多少可以判刑(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