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通常依据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价值,包括直接获得的财物和通过诈骗行为间接获取的经济利益。
在认定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对于直接通过诈骗行为获取的现金、财物等,其价值按照市场公允价值或者被害人实际损失来计算。例如,诈骗他人的现金,数额就是实际到手的金额;诈骗他人的物品,按照该物品在市场上的合理价格确定价值。
如果诈骗的是无形财产,如股权、债券等,要根据相关的评估机构评估或者按照市场交易规则来确定其价值。再者,对于通过诈骗行为获取的服务或者利益,例如免费享受的旅游服务、免费使用的房屋等,应当按照合理的市场价格计算其价值。
在一些复杂的诈骗案件中,可能存在多次诈骗、共同诈骗等情况。多次诈骗的,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共同诈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应对其参与期间共同诈骗的总额负责。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诈骗过程中有支出,例如为了实施诈骗而支付的成本等,一般不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但如果这些支出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支付的,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同时,对于诈骗的财物已经被部分挥霍、处置或者损坏的,应当按照能够追缴或者追回的部分计算犯罪数额。如果财物已经无法追缴或者追回,仍然应当按照原财物的价值计入犯罪数额。
总之,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运用法律规定和相关的价值评估方法来准确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