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通常是累计计算的。
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数额的累计计算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法律认定方式。所谓累计计算,就是将犯罪嫌疑人在一段时间内通过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所涉及的金额累加起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这种累计计算的方式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首先,它能够更全面、准确地反映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如果不进行累计,可能会导致一些多次实施信用卡诈骗但每次金额较小的犯罪分子逃脱应有的法律制裁,无法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威慑力。
其次,累计计算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在不同的案件中,犯罪的情形可能各不相同,但通过累计数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相对统一的判断尺度,避免因个案的差异而导致判决结果的过大偏差。
然而,在累计计算时,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证据规则。对于每一笔涉嫌诈骗的金额,都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确保所累计的数额真实、准确。同时,也要注意区分不同的诈骗行为和时间段,避免将不应当累计的数额错误地累加在一起。
此外,法律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数额的认定还有具体的标准。例如,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等不同的量刑档次,对应的犯罪数额标准是不同的。累计计算后的数额落入哪个档次,将直接影响到犯罪分子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轻重。
总之,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通常是累计的,但这一过程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