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不还不一定构成诈骗罪,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构成。

信用卡逾期未还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一般来说,如果持卡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从而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非法占有为目的”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然而,如果持卡人在透支信用卡后,确实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还款,例如突发的重大疾病、失业、遭遇自然灾害等,并且在逾期后积极与银行沟通,努力还款或者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那么一般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不构成诈骗罪。

需要注意的是,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一旦被认定,将面临刑事处罚。为了避免陷入这样的法律风险,持卡人应当合理使用信用卡,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进行消费和透支,按时还款,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同时,银行在处理信用卡逾期问题时,通常会先采取催收等措施,如果持卡人能够积极配合银行解决问题,多数情况下可以避免法律纠纷的进一步升级。但如果持卡人故意逃避还款责任,无视银行的催收,那么就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信用卡逾期不还是否构成诈骗罪(0)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