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数额通常是可以累加的。

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数额的累加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法律认定问题。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多次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其犯罪数额一般会进行累加计算。这是因为多次诈骗行为反映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例如,某人在不同时间、通过不同方式,多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每次诈骗的金额可能并不巨大,但累计起来达到了较大的数额,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将各次诈骗的数额累加起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累加的数额有助于更准确地评估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如果不进行累加,可能会导致对犯罪行为的评价不全面,无法充分体现犯罪人的罪责。

然而,在具体的案件中,对于数额累加的认定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证据规则。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各次诈骗行为的存在以及相应的数额。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此外,累加的数额也会影响到最终的量刑幅度。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是不同的。累加后的数额不同,对应的量刑幅度也会有所区别。

总之,信用卡诈骗罪数额通常可以累加,但这一过程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标准进行,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准确。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是否可以累加(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