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通常为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
在我国法律中,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划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确定的。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来说,“数额较大”的起点被认定为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
这一标准的确定,是综合考虑了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信用卡的普及程度、对金融秩序的危害程度等等。
当行为人通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等方式进行诈骗,且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时,就可能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和案件的具体情节,对“数额较大”的认定有所微调,但总体上都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
例如,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可能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会相对较高;而在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地区,可能标准会相对较低。
对于信用卡的使用,大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避免陷入信用卡诈骗的法律风险之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