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给持卡人扣上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满足法定的构成要件,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并且要达到数额较大等条件。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要认定持卡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首先需要明确其行为方式。常见的情形包括: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意味着持卡人所持有的信用卡并非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获得,而是通过伪造证件、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获取信用卡并使用。
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比如信用卡已过有效期、被银行宣布作废等,但持卡人仍然使用。
3. 冒用他人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活动。
4. 恶意透支。这是信用卡诈骗罪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形。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这里的“非法占有为目的”通常表现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归还;或者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等。
同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数额较大”一般指的是透支金额在 5 万元以上不满 50 万元。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对具体的数额标准有所调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持卡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透支金额、还款情况、催收情况等多种因素。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也至关重要,包括银行的交易记录、催收记录、持卡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总之,给持卡人扣上信用卡诈骗罪的帽子并非轻而易举,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