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行为。
此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利用主管、管理、经手解救工作的便利条件或者职权。“阻碍解救”,是指以设置障碍、阻止、围攻、威胁等方法,使解救工作难以进行。
对于此罪的处罚,刑法规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情节是否较轻,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阻碍解救的手段、造成的后果、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等。如果行为人只是轻微地阻碍解救,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事后有积极的悔改表现,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较轻。
需要指出的是,此罪的设立旨在保障解救被拐卖妇女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负有解救职责却违背职责、阻碍解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予以惩处,以彰显法律的权威和对被拐卖妇女的保护。
同时,全社会都应当共同关注和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解救工作,为被拐卖妇女创造一个安全、公正的社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