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罪行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这些刑罚相对较轻,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判断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性,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关系等因素。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其犯罪行为属于过失犯罪,且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通常认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再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和身体健康,同时也考虑到这类人群在社会中的特殊情况,认为他们取保候审后能够遵守相关规定,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最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是为了避免超期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继续推进案件的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决定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作出,并且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如果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适用取保候审有哪些情形(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