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罪犯减刑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规定。首先,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具备减刑的可能性。但前提是在刑罚执行期间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确有悔改表现”通常包括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以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等方面。这一表现反映了罪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深刻认识和积极改造的态度。

“立功表现”涵盖了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有突出成绩、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等情况。立功表现体现了罪犯对社会的积极贡献,以及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而“重大立功表现”,例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这种情况应当减刑。

需要指出的是,减刑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总之,减刑制度的设立,旨在激励罪犯积极改造,重新回归社会,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化。但减刑并非随意而为,而是在严格的法律框架和程序下进行,以确保刑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什么样的罪犯可以减刑(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