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的界定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具有明确法律依据和特征的概念。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职务犯罪的主体通常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这些人员因其所担任的职务而具有一定的权力和职责。
其次,在行为表现上,职务犯罪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多种形式。例如,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职务犯罪的关键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意味着犯罪行为与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存在紧密的关联,其凭借职务所赋予的权力、地位和影响力来实施犯罪活动。这种便利可能是对公共资源的支配权、对事务的决策权、对信息的掌控权等等。
另外,职务犯罪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它不仅损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还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阻碍了社会的正常发展。
为了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各类职务犯罪的具体规定,以及监察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加强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加强廉政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也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
总之,职务犯罪的界定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其特定的构成要件,通过对主体、行为、主观方面等多个要素的综合考量来确定的。对于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共利益,准确界定和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