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犯罪数额的认定通常综合考虑交易的金额、违法所得、造成的损失等多方面因素。
强迫交易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多种情况进行考量。
首先,交易金额是一个重要的认定因素。这包括被强迫方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支付的款项或者提供的货物、服务的价值。例如,某商家被强迫以高于市场价格购买原材料,那么高于正常价格的那部分金额就可能被认定为强迫交易的犯罪数额。
违法所得也是关键的认定方面。如果强迫交易行为使得犯罪嫌疑人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如通过强迫交易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获取的差价,这部分违法所得会被计入犯罪数额。
同时,因强迫交易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应当被考虑在内。比如,被害人因被迫接受不合理交易而导致的生产经营停滞、失去的商业机会等造成的损失。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需要结合相关证据来准确认定犯罪数额。证据可能包括交易合同、支付凭证、证人证言、价格评估报告等。
此外,对于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的,犯罪数额应累计计算。每次交易的金额或者造成的损失相加,以确定总的犯罪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在认定强迫交易犯罪数额时,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司法实践经验等因素有所差异,但总体原则是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准确合理的认定,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惩处恰当、公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八条 [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