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违法所得的认定通常综合考虑交易的金额、通过强迫交易获取的利润、因强迫交易导致他人的损失等多方面因素。
强迫交易罪违法所得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一般来说,违法所得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犯罪活动而获取的全部财物,包括直接获得的财物以及通过犯罪行为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
在强迫交易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首先要明确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如果是强迫他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商品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售商品,那么违法所得通常计算为交易价格与正常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例如,正常市场价格为 100 元的商品,通过强迫交易以 200 元卖出,那么违法所得就是 100 元。
如果是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违法所得可能包括因强迫行为而获得的中标利益、拍卖所得或者导致其他合法参与者的损失。
对于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情况,违法所得则要计算转让或收购价格与资产实际价值之间的差距。
此外,还需要考虑一些间接的经济利益。比如,因强迫交易行为节省的成本、获得的市场竞争优势所带来的后续收益等。但在认定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间接利益与强迫交易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同时,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扣除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支付的合理成本。但对于那些为了实施强迫交易而进行的非法支出,如行贿、威胁他人的费用等,不能从违法所得中扣除。
总之,强迫交易罪违法所得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交易的具体情况、市场价格、成本支出等多种因素,以准确衡量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八条 [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