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类罪名,包含多个具体罪名,不同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这类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对于放火罪,其立案追诉标准为: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决水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通常包括: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造成垮坝或者决堤,对工农业生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等等。
爆炸罪的立案追诉情形包括: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人员中毒达到《职业性中毒诊断标准(总则)》中重度中毒程度的;造成十人以上严重中毒的;造成水源、环境、食品受到严重污染的等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立案追诉标准一般是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并且危害了公共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在实践中的适用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而且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变化。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