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司法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
首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这种伪造的信用卡并非合法金融机构发行,使用此类信用卡进行交易即构成犯罪。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向发卡银行申领信用卡并使用。这里的虚假身份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虚假的姓名、住址、职业、收入等信息。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通常是指因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或者因挂失等原因被发卡银行宣布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例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等。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常见情形。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在认定恶意透支时,要考虑持卡人的透支金额、透支后的表现、还款能力等因素。如果持卡人在透支后有逃避银行催收、转移财产等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此外,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也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不同地区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总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主客观因素,以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性质和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