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获取财物的行为。这里的“伪造”包括完全仿照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以及对真实信用卡进行加工修改后使其貌似伪造信用卡的情况。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使用通过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所骗领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比如超过有效期限、挂失失效等。
“冒用他人信用卡”,表现为未经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获取财物。常见的有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等情况。
再者,“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判断是否属于恶意透支,需要综合考虑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等因素。
此外,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同地区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
总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过程,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