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认定,主要依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故意、犯罪数额及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一种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在认定此罪时,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

首先,从客观行为方面来看,常见的操纵行为包括联合或连续买卖,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主观故意是认定此罪的重要因素之一。行为人必须具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只是由于对市场的误判或者正常的投资决策导致的市场波动,不构成此罪。

犯罪数额及造成的后果也是认定的关键。例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了重大的不良影响等。具体的数额和情节标准,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

此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对于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至关重要。包括交易记录、资金流水、通讯记录、证人证言等,都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多个方面的因素,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进行判断,以确保准确打击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公正。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认定(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