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体为一般主体;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方面为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损坏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首先,从主体要件来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其次,在客体要件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易燃易爆设备一旦遭到损坏,可能引发爆炸、火灾等严重事故,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再者,主观要件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故意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则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而非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最后,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损坏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损坏”的行为多种多样,包括破坏、损毁、拆卸等直接导致设备失去正常功能或者降低其安全性的行为。“严重后果”通常包括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的环境污染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客观行为和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本罪。

例如,某工人在对燃气管道进行维修时,由于粗心大意,未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导致燃气管道破裂,引发了严重的燃气泄漏和爆炸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该工人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总之,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构成要件,以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构成要件(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