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客观要件: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所谓破坏,包括对交通设备的毁坏和使交通设备丧失正常功能。例如,破坏轨道使之无法正常使用;损坏交通标志,使之不能正常指示交通等。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需要指出的是,判断是否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关键在于行为人的破坏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如果破坏行为虽然对交通设施造成了一定的损坏,但不足以危及交通安全,不能以本罪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破坏的手段、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等。同时,要严格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与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一般来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总之,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法律对此类犯罪予以严厉打击,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