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坐牢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对于交通肇事坐牢的罪犯而言,想要获得监外执行,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首先,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这需要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确定疾病的严重程度确实达到了无法在监狱内治疗或者会严重危及生命的情况。

其次,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种情况下,基于人道主义和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允许监外执行。

再者,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这里的“生活不能自理”也有明确的评定标准和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监外执行并不是随意决定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一般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同时,即便获得了监外执行,也并非意味着不再接受监管。监外执行期间,罪犯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接受社区矫正等监管措施。如果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规定或者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可能会被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总之,交通肇事坐牢是否可以监外执行,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罪犯的实际情况,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审批程序来确定。

交通肇事坐牢可以监外执行吗(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