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是有权决定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当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可以依职权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也有权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检察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准许取保候审。

在决定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会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等。保证金的数额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

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检察院可以取保候审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