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从主体来看,本罪的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这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其次,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安全事故的及时、准确报告对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行为会发生贻误事故抢救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报”,是指不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谎报”,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包括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损失情况等进行虚假报告。“贻误事故抢救”,是指由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使得有关部门不能及时组织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加。“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导致事故后果扩大,人员伤亡增加,财产损失加重等情况。

例如,某工厂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负责人为了逃避责任,故意隐瞒事故的真实伤亡情况和损失程度,导致救援工作延误,造成更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总之,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准确打击和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有效保护。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