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主体要件方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客体要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劳动安全设施,是指用于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各种设施、设备,如防护网、通风设备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安全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心态上只能表现为过失。所谓过失,是指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意志上并不希望发生事故。
例如,某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其安全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有职工提出存在安全隐患,但主管人员未予以重视和采取措施,最终导致施工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这种情况下,该主管人员就可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是否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时,要综合考虑上述构成要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